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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F 268.1-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

标准名称: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

标准编号: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2-10

实施日期: 2025-02-10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象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武林娜、王艳红、谷晨、落红卫、王淞鹤、屈蕾蕾、陈鑫爱、李可心、汪海、杨萌科、潘万鹏、曹耀斌、李培、宋宏宇、廖超豪、陈光炎、姚菲、马超、任资政、康宇、瞿菲、白雷、张洪龙、刘觅、王海涛、曹昉赫、张天若、陈宝金、钱雷、李根,李腾、王士进、高建清、冯钰淇、贾玉栋、张曼玉、林冠辰、石玉珍、朱玲凤、李絁芩、李辰淑、赵晓娜、吴越、黄鹏华、徐曼、贾科、黄天宁、安达、周裕亮、刘晓杰、胡梦云、马海龙、姚栋、贾紫薇、孙铁、许锐、王磊、周辰、陈岑、王江胜、杨弋

本文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的术语、总体原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本文件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自有模型向用户或其它开发者提供服务时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也适用于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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