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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或受托人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委托合同的高度人身信任属性,当信任基础丧失时,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也要求解除方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该制度平衡了合同自由与交易安全,体现了法律对委托关系特殊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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