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团体标准 > T/TAF 268.7-2025

T/TAF 268.7-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7部分:个人权利响应

标准名称: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7部分:个人权利响应

标准编号: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25-02-10

实施日期: 2025-02-10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稀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武林娜、黄鹏华、王艳红、李京典、王淞鹤、屈蕾蕾、陈鑫爱、李可心、汪海、杨萌科、谷晨、落红卫、潘万鹏、李培、任资政、康宇、刘觅、王海涛、曹昉赫、张天若、陈宝金、钱雷、李根、李腾、王士进、高建清、刘胜宇、尹志超、林冠辰、石玉珍、朱玲凤、周煌凯、李辰淑、赵晓娜、吴越、徐曼、贾科、陈劲松、陈晓旭、李美婷、刘晓杰、胡梦云、马海龙、姚栋、贾紫薇、阮玲宏、董继征、孙铁、许锐、王磊、周辰、陈岑、王江胜、杨弋、苏彤、彭韬、周晓蓉、周裕亮

本文件主要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个人权利响应要求,包括用户的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用户的合法权利。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模型个人信息安全能力的设计与研发,同时适用于监管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的个人权利响应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与认证。

声明:本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索引服务平台资源索引自网络/用户分享,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站方删除。

不能下载?报告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