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特征,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职能,又保留了双方平等协商的契约精神。常见的行政合同类型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等。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通常需遵循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行使单方变更、解除等优益权,但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依法给予相对方补偿。行政合同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促进公私合作,是现代行政法领域重要的柔性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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